我国《
商标法》明确规定,对于将自己
注册商标合法授权他人使用的行为,许可方务必采取
书面形式签署合约,同时配合国家
商标局进行备案和公开公示。
因此,
商标许可合同是属于法定形式要件的合同
类别,缺乏书面协议或者商标局的备案、公告等完整程序都不能视为正式生效的商标授权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
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