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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之后质押权是否有效

债权转让情形下,质押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首先,依据基本法理,质权基本会伴随着债权整体进行转让,这部分过程无需得到出质人的另行授权许可,然而,当法律对此处情况赋予了特殊规定或者当当事人就相关事项做出特别协议安排时,则需遵循相应规则;其次,对于质权的变动情况,其与债权整体会自然转移,并不需要额外附带的交付方式或者登记程序,即便面对动产质权和占有型权利质权的变动情况,它也无需要求先将质物占有进行转移才能生效,同样地,即使为登记型权利质权的变动,也不必非得通过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才能使得变更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如果债权受让方选择在进行转让债权时没有通知债务方,那么这次债权的转让行为对债务方则不产生任何效力。即使债权转让的通知被撤销,也只能是经过受让人的书面同意方可撤回。《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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