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转让情形下,
质押权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首先,依据基本法理,质权基本会伴随着债权整体进行转让,这部分过程无需得到出质人的另行授权许可,然而,当法律对此处情况赋予了特殊规定或者当
当事人就相关事项做出特别协议安排时,则需遵循相应规则;其次,对于质权的变动情况,其与债权整体会自然转移,并不需要额外附带的交付方式或者登记程序,即便面对动产质权和占有型权利质权的变动情况,它也无需要求先将质物占有进行转移才能生效,同样地,即使为登记型权利质权的变动,也不必非得通过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才能使得变更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如果债权受让方选择在进行转让债权时没有通知
债务方,那么这次债权的转让行为对债务方则不产生任何效力。即使债权转让的通知被撤销,也只能是经过
受让人的书面同意方可撤回。《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