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探、严谨的检查与细致的调查研究结果,及相应的检验与鉴定结论,按照当事者在引发路面交通事故过程中的行为所起到的作用及其应负担的过错的严重程度而做出的判断。以下为
责任认定的具体规定:首先,当出现单方面
当事人的
违规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由此方负有全部的责任。其次,若在事故中涉及到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那么事故责任则将视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于该事故的产生及严重程度按比例分配
主要责任、平等责任及次要责任。最后,若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引发交通事故的过错,可认为这是一个纯粹的
意外事故,在此情况下,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此外,若有一方当事人故意采取行动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另一方则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