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若被发现一个积分周期内在公允衡量标准下记录满了十二分,应该采取必要措施,于十五日之内到
机动车驾驶证颁发机构或
违法行为发生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专门的教育培训,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及其相关知识的考核。
如果考试成绩达到及格水平,这一次的分数将被彻底清除,进而恢复机动车驾驶证的
使用权;
而若是不能通过此次考试,驾驶员将需再次接受学习训练和考试,直到能够通过为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