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押金所带来的利息通常被认定为
债权人的
财产权利。
在债权人接受押金之后,该财产的所有权便自
债务人乃至其他第三方手中转移到了债权人手中。
因此,基于这样的法律原则,债权人对属于自身所有的物品所衍生出来的
孳息自然也理应获得所有权。
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于出押人来说,押金所涉及到的利息问题可以说是无关紧要的。《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
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