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共同犯罪所涉及到的责任分配问题,我们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犯罪分子在具体案件中的主次地位进行判断。
首先,若
犯罪分子为
主犯,则需承接与他本人直接参与或间接促成其中的所有
犯罪行为带来的
刑事责任。
而若是在集团化的犯罪中,主犯必须依照整个组织的全部罪行受到惩处。
其次,针对
从犯而言,其所负之刑事责任度将依据他们在各类罪行中所发挥的不同角色和作用大小来衡量。
共同犯罪得以成立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参与人员必须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并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两个尚未达到法定
责任年龄的
未成年人联手进行了侵害社会利益的活动,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共同犯罪主观心理方面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
第三,犯罪成员在实际行动上需要达成统一的涉罪行为;
最后,共同犯罪必需存在共同的犯罪目标和对象。《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