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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的举证责任

尊敬的当事人:
您对自身所提出的陈述和主张负有主动出示相关证据的义务,针对此类通常性的债务纠纷情形,我们建议您在向法院递交相关资料时,务必包含如下各项内容:
首先是明确具体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则是能有力证明债务实际存在的相关凭证(如合同、收据、借条欠条以及协议、信件、电报等);
再者则需提供债务人和清偿欠款及其相应利息的详实证据;
同时,关于利息的数额、计算时间起点、终止日期以及其根据何种标准计算等方面,也需要一并详细阐述;
同时,如涉及担保抵押相关的证明文件、债务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均不可缺少;
为了保护您的权益,若希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请务必提供可能的财产保全物产的存储位置、总量和价值,以及银行存款开户行、账号;
另外,请体现有关债务人家庭成员状况的相关信息;
最后,任何能够证明案件整体事实或部分事实的相关证据都请接受并妥善保存;
当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也应当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
法院开庭审理阶段,以上开具的所有证据都必须以原始文件的形式呈现在法庭之上。
若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某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无法由您自行收集,那么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如果您身陷债权人起诉但债务人下落不明之借贷纠纷案,法院在接纳你的诉讼请求之后,将会采取公告方式召唤债务人前来应诉。
公告期结束后,倘若债务人依然未现身,且借贷关系清晰明确的话,经过谨慎审理后,法院便有权做出缺席判决;
然而,如果借贷关系无法得到深入查证澄清,法院则会裁决暂停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新修订: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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