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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贷款签约后,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有关贷款的结售汇及具体外债登记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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