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高利贷,利息最高按月2%计算,不得超过年利率百分之4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4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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