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误工时间并保留证明。伤者应在治疗期间向医疗机构申请开具误工时间证明。若因伤致残导致持续误工,需记录定残时间,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收集收入状况相关证据。有固定收入的,需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等材料,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无固定收入的,准备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如经营流水、纳税凭证等;若无法举证,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三)通过合法途径确定赔偿数额。先与相关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误工证明、收入证据等材料,由法院依法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