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如下:
1、狭义上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
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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