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涉嫌
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遵守《
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严格履行案件调查程序,切实
保证经营者和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采取下列措施,应当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2.采取下列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
保密义务。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
证据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