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种类的票据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已承兑的商业承兑
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
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
本票、
支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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