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自然人的生命权等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要及时收集侵权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相关视听资料等,通过协商或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损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保留好物品的购买凭证、照片等,向侵权人索赔。
(三)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要收集监护关系证明及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证据,主张精神赔偿。
(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誉权等受侵害,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
(五)在判断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时,要关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节,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