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要和配偶一起承担清偿责任,不能独自承担。
(二)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
(三)若债权人无法证明且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事务,属于个人债务,由欠债一方独自承担。
(四)若产生债务承担纠纷,可通过诉讼,由法院依据证据和事实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