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权人能够放弃
抵押权顺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
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
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
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
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
担保责任,但其他
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该条规定包括在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从而放弃其债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抵押人同意。
第二,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在先的顺位。同一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在前的,其清偿顺序亦应在前,即优先于其他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但前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让其他原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当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抵押权人的顺位以及抵押人
担保债权的数额不是不可变动的,但必须经过协议变更,而且要考虑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