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中,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两种调解方式存在较大差异。
1、主持部门不同,公安机关调解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办案人员主持;
民事诉讼由人
民法院的法官主持;
2、调解的程序不同。
诉讼调解已经进入
诉讼程序,
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于诉讼过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是依
当事人申请进行的行政活动,是
交通事故处理行政程序中的一个步骤。
3、
法律效力不同。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具有
强制执行效力,但司法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4、体验时间不同。公安机关的调解程序简单高效。一般情况下,调解可以在提出申请后10天内完成。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交通法院,民事诉讼的时间比公安机关的调解时间要长得多,当事人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5、当事人解决
纠纷的成本不同;
6、救济渠道不同,应先由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协议未履行的,仍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没有达成协议或者协议没有履行,法院可以通过判决或者强制执行来解决纠纷,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