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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
民法院对于可能因
当事人一方的做法或者其他原由,使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能够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无提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能够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责令申请人提供
保证;申请人不提供保证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