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不能单纯受
赔偿权利人的户籍来确定,而是应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
经常居住地确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
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