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单独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这些费用,但所有费用加起来的总额不能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二)若借款合同中只约定了违约金,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确定违约金数额时,建议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上限,同时还要考虑借款的具体金额、逾期的时间长短、违约行为给出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确保违约金数额公平合理,符合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