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有可供分配财产:留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分配财产,像因诉讼、仲裁未决暂未分配的财产,以及债务人隐匿、转移等应追回的财产。
(二)拟定并讨论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再次分配方案,包含可供分配财产数额、分配顺序、各债权人受偿比例等内容,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三)方案裁定:若债权人会议通过方案,需经法院裁定认可;若未通过,可由法院直接裁定。
(四)实施分配:依照裁定认可的方案,按法定清偿顺序进行分配,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