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等属于破产费用范畴,由债务人财产承担。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保障破产程序有序进行的前提。
(2)当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破产管理人的费用可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无需等待破产程序的特定阶段完成。
(3)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再处理共益债务的清偿问题。
(4)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所有共益债务时,对同一类别的债务按比例进行清偿,确保分配的公平性。
(5)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管理人费用等破产费用,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此时破产程序无法继续推进。
提醒:
破产程序中需关注债务人财产是否足以覆盖破产管理人费用等破产费用,若发现财产不足,相关方应及时与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沟通,避免程序提前终结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