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从中了解不受理的具体原因。
(二)若因不符合起诉条件,像没有明确被告、未提供初步证据等,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起诉。
(三)若觉得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有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由上级法院审查是否应受理。
(四)向法院的立案监督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对不受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