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二)申请后,法院会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会作出保全裁定,随后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等操作。
(三)债权人在申请保全时,要按规定提供相应担保,以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