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
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
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
出资额。 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