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部分
刑事案件,法律规定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管辖的。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有四类:
一、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包括12种,即
贪污案;
挪用公款案;
受贿案;
单位受贿案;
行贿案;对
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
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案件。
即
滥用职权案;
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等,共35种。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
犯罪案件。
包括7种,即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
刑讯逼供案;
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