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权人对
抵押物享有优先足额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抵押权人即可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其他人侵害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2、抵押权人享有代位请求
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
抵押人的让与享有物上
代位权。即可以直接向
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取得
赔偿金或保险金。
3、抵押权人可以让与
抵押权。当抵押权人也欠他人债务时,为了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可以把抵押权转让给他的
债权人。但转让抵押权时应将债务一起让与。
抵押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在于按债务关系的数额取得偿还的数额,即在折价或变卖抵押物时,应将多余其债务的价款返还给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