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替代证据证明事故及损失情况。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并非理赔必要条件,当事人可保留现场照片、视频,获取目击证人证言,留存交警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车辆维修发票等材料,用以证实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划分及损失程度。
(二)向保险公司提交证据申请理赔。携带收集到的替代证据与保险公司沟通,说明事故情况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应基于现有证据核实情况,不得仅以无事故认定书拒绝理赔。
(三)遇拒赔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证据证明事故事实和损失,由法院依法判定是否应予理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