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约定一年借款期限的,通常需在期限届满后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未到期时无权要求提前收回借款。
(二)若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比如转移财产、逃匿等,债权人可依据不安抗辩权提前要求还款。
(三)若双方协商一致,债务人同意提前还款,债权人可提前收回借款。
(四)若债务人无违约行为且不同意提前还款,债权人强行要求提前收回借款的,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