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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范都有哪些属于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提交的书证

(一)控制书证当事人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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