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的第 22 条是这样规定的哈。
要是出现了下面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就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把抢救费用给垫付了,并且还有权去向致害人追偿。
第一种情况,就是驾驶人压根儿就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是已经喝醉了;第二种情况,是被保险的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了肇事;第三种情况,是被保险人故意去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垫付的这些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是有权利向致害人去追偿的。
这个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能保障在交通事故当中受害人的那些基本权益,让受伤的人可以在特定的情形下,及时得到救治。
同时,也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垫付了费用之后的追偿权,这样就能很好地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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