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与《国际保理惯例业务规则》规定分歧较大,亦应引起业界的足够重视。
《规则》规定于此情况下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
一是第8条第2款,即如果在货物装运前获得不利的资信报告,进口保理商有权单方面撤销已发生效力的单笔或综合信用额度下的债权转让合同,但该撤销必须及时通知出口保理商和出口商,对于出口商收到撤销通知后的所有发货所产生之债权均有撤销效力。
二是进口保理商在征得出口保理商同意前提下可以不利资信以外的理由撤销已受让之合同债权。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