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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辨认笔录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并非绝对。

若辨认笔录存在以下情况,便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一,辨认并非由侦查人员主持;其二,辨认前让辨认人见到了辨认对象;其三,辨认活动未单独进行;其四,辨认对象未混杂在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合规定;其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有明显指认嫌疑;还有违反相关规定,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然而,倘若辨认笔录的制作遵循法定程序,辨认过程合法、客观且公正,并且有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其真实性与关联性,那么它是可以被用作定案证据的。

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辨认笔录能否作为定案证据,以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准确。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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