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要严格遵守森林法规定,在采伐林木前,务必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和方式进行采伐。
(二)采伐时要准确确认采伐地点,不得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进行采伐。
(三)对于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要确保不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数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