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合伙中,约定不承担风险的情况着实较为复杂。
从法律层面来讲,合伙的典型特质就是共担风险。
倘若合伙人之间约定某一合伙人无需承担风险,那么此约定极有可能被视作违背了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倘若该约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这种约定便可能不具效力。
例如,当对外债务出现时,所有合伙人都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不能凭借内部约定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不过呢,要是这种约定仅仅处于合理的商业安排范畴内,像一方凭借特殊的资源投入到合伙中,而其他合伙人同意给予其一定的风险豁免,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约定或许就会被认可。
但对于这种情况,必须极为谨慎地进行界定,同时还需要有充分的书面协议以及相关证据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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