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的时间规定是这样的: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那一天起,要在四十五天内把案件裁决完毕。
要是案情比较复杂需要延期的,只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就可以延期,并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过延期的时间不能超过十五天。
这就意味着通常情况下是 45 天作出裁决,要是遇到特殊复杂的情况,最长也不会超过 60 天。
但要是出现了中止审理等法定的情形,那么这段时间就不会算在前面说的期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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