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规定的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如果这套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则可以被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
年12
月2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被执行人的房屋只有一套的情况下并不是不能被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4、根据你的案情,房屋空关,已经超过其生活所“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强制执行5、如果对一套房屋不能采取司法强制措施,那么就会出现恶意逃债者居住超过生活必需的房产,而法律对其无可奈何的局面,这对享有合法债权的申请人极其不公平,也不利于维护法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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