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知晓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可督促司法机关在二十日内完成审结;若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关注是否在一个半月内完成。
(二)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一年,应监督司法机关在十日以内审结;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需留意是否在十五日以内审结。
(三)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要监督是否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或有特定情形的案件,需关注是否按规定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要查看是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