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属下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房屋出售时,因为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是有借口相信出卖人有权处罚该房屋的正当性,有借口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从合同法的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稳定的立法精神以及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他房屋共有人或共有住住地其他人员的寓居权益,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保障。该权益的存在并不构成对房屋所有权人处罚房屋的限制。卖方应该协助买方到房屋登记机关解决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以实现合同的真正目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犯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那么,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019-02-10 07:14: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