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限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诉讼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能够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诉讼时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限定审查诉讼时限,但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 法律限定办案时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准和事实上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经过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判定,对证据不够充足的,检察院能够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限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俩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够,需要送还公安机关增加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增加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诉讼的,人民检察院能够再次计量审查时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限定不隶属自己管辖,而隶属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再次计量审查时限。
2019-02-05 00:03: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