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限定,爸妈娃儿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爸妈娃儿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爸妈娃儿关系。自然血亲的爸妈娃儿关系是基于娃儿的出世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爸妈和婚产娃儿的关系、生爸妈和非婚产娃儿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爸妈娃儿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娃儿或爸妈娃儿一方丧命的原由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其相互关系不应予解除。 拟制血亲的爸妈娃儿关系是基于收养或二婚的法律做法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爸妈和养娃儿关系,继爸妈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娃儿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爸妈娃儿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流程规则》第四十七条限定:“对不真实、决裂法的做法、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却公证。”
2019-01-24 11:04: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