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是一审裁判的,则能够在裁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如果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是二审裁判的,则自裁判送达之日即奏效,如果对裁判不服,则能够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有权在裁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认为有错误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两方为公民的案件,也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议;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限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议。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裁定的; (二)原裁判、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短缺证据证明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裁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换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做法的。
2019-01-22 16:50: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