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的限定,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流程。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众多法官逐渐感到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对于离婚调解规则的限定尚不够完善与具体,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针对问题,现提议建议: 第
一,有必要在离婚诉讼中限定和解时限。我俩认为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限定离婚和解流程,即在离婚诉讼受理后,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给当事人一段合法的冷静考虑时间,避免感情用事轻率离婚。第
二,逐步设立参与审理离婚诉讼的法官的遴选机制。在我国离婚调解的规则设计中,我俩应该能够保证参与离婚诉讼的法官至少具有肯定的家庭生活经历、婚姻职责感,有必要的婚姻经验以及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等,起码不能是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官。第
三,在离婚诉讼中邀请专业人士与有关单位共有参与调解。法院能够邀请包括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专业人士在内的人员共有参与离婚调解,使离婚调解的效应最大化;法院还能够邀请妇联、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专门组织的有关人员参与离婚诉讼的调解,凭借他们的丰富的工作经验,在离婚调解经过中尽可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019-01-01 12:08: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