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因为伤人至轻伤(无拘捕),后两方经派出所调解,还说是刑事案件.问题不是说没拘捕,两方调解就不留案底的吗?要怎样现在派出所给了一个刑事案件我,我能去申述撤销吗?

西藏 - 日喀则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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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因为伤人至轻伤(无拘捕),后两方经派出所调解,还说是刑事案件.问题不是说没拘捕,两方调解就不留案底的吗?要怎样现在派出所给了一个刑事案件我,我能去申述撤销吗?

刑事拘捕时限:最长通常认为为37天(3+4+30),但可能在我国有过时羁押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准许。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窜逃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准许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准许逮捕或者不准许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准许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寓居要求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寓居。

2019-01-01 00:2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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