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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诉讼咨询
地区:广东 - 河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限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限定的“数额较大”的准则,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做法人认罪、悔罪的,能够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限定不诉讼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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