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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答疑法务
地区:浙江 - 嘉兴
《商品房销售管理限定》的要求,商品房在销售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两方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托付使用要求及日子; (六)装饰、设备准则答允;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托付答允和有关权益、职责;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置方式; (十)解决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职责; (十三)两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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