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书上看见有关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会被坐牢的相关案例,想问一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量刑准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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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书上看见有关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会被坐牢的相关案例,想问一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量刑准则是什么

151条第2款是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限定。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隶属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隶属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隶属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做法,根据情节轻重,本款和本条第4款限定了三个量刑档次:
①对于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屡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
③走私上述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等等,司法机关在解决案件时,其具体数额准则,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等解释的内容解决。

2018-12-14 21:3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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