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他人认可的情况下用了他人的资料办了银行信用卡,二人同时使用,近期经侦又以还掉赃款作为取保候审的交换要求,这样的情况又可否正确?谢谢帮助,很急!

西藏 - 山南 取保候审
1位律师回复

行政争议法律咨询

地区:西藏 - 山南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信用卡取保候审后续如下
第六条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限定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无还钱本领而大量透支,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糟塌透支的资本,不能返还的;
(三)透支后逃奔、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还钱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违法占有资本,拒不返还的做法。

2018-11-06 16:56:40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山南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徐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