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的集资房,当时签订的合同里面无商定以后转红本谁给地价款。现在去房管局查看发现这些房到现在都无绿本也无初始登记,我决定我俩买下的价格里面已经包括地价了,这样的理解对吗?有法律依据吗?)

黑龙江 - 伊春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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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追责法务

地区:黑龙江 - 伊春

本案中,如果王某公司和员工在签订集资合同时,主观上不存在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有意或目的,是正常合法的集资做法,不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王某公司和员工签订集资合在主观上有占有他人集资款或物的有意,其与他人签订集资合同并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将此作为一种诈骗的手段,则王某的做法涉嫌集资诈骗罪。

2018-11-03 12:0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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