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和自然人共有成立一个公司,自然人为大股东,总经理,总经理将公司应乏亥催酵诎寂挫檄旦漏付款和预收款私下转移,离开中国,法律上算挪用公款吗?算侵吞国有资产吗?

广东 - 东莞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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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代持非国有公司或自然人股权可否合法要看具体情况。最高院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置作发生司法解释,明确表明了对有限职责公司的事实上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事实上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三限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限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限定。”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限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被认定无效。股权代持相比直接持股,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隐蔽性。这也给不愿公开身份的事实上给钱人带来很大的便利。换言之,如果不是怀着不可示人的目的,通常也不会利用股权代持。综上所述,只有在排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限定的做法之外时国有公司代持非国有公司或自然人股权才合法,但由于通常股权代持都出于违法目的,所以这类做法往往是决裂法的。

2018-10-29 03:1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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